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合同细则
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合同(以下简称“本合同”)由出租方(以下简称“甲方”)与承租方(以下简称“乙方”)本着平等互利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就乙方租赁甲方新能源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
第一条 租赁车辆
1.1 甲方提供给乙方租赁的车辆为型号、车牌号、车架号的新能源汽车,车辆状况以双方交接确认单为准。
1.2 租赁期间,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,乙方仅享有使用权和保管权,不得转租、抵押、出售或进行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。
第二条 租赁期限
2.1 租赁期自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,共计个月/天。
2.2 租赁期满,乙方如需续租,应提前_日通知甲方,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。
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
3.1 租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_元(大写:),或每日人民币元。租金包含车辆正常使用费、基础保险及定期保养费用,但不包含充电费、停车费、过路费及违章罚款等。
3.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期租金元及押金元,后续租金按(月/季)支付,每期提前日支付。
3.3 支付方式:银行转账/支付宝/微信,甲方收款账户为。
3.4 押金在租赁期满且乙方无违约、无未处理违章及事故赔偿事宜后_日内无息退还。
第四条 车辆使用与维护
4.1 乙方应按照车辆操作手册及国家法律法规使用车辆,不得超载、超速、酒后驾驶或用于非法营运、竞赛、测试等。
4.2 乙方负责租赁期间的日常检查(如电量、胎压、灯光等),并按规定进行充电,不得将电量耗尽至0%后长时间停放。
4.3 车辆的定期保养由甲方负责,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将车辆送至指定服务点。因乙方原因导致保养延误的,乙方承担相应责任。
4.4 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,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甲方,由甲方安排维修。未经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自行拆卸、维修或改装车辆。
第五条 保险与事故处理
5.1 甲方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(包括第三者责任险、车损险等),保险详情见保单。乙方应遵守保险合同约定,不得有酒驾、无证驾驶等保险免责行为。
5.2 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,乙方应立即报警(122)并通知甲方及保险公司,配合处理。因乙方责任导致保险免赔或赔付不足的部分,由乙方承担。
5.3 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,乙方需支付保险免赔额及因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(按实际维修费用的一定比例或评估确定)。
5.4 车辆被盗抢的,乙方应立即报警并通知甲方,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。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的,乙方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。
第六条 违约责任
6.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,每逾期一日,按逾期金额的_%支付违约金,逾期超过日,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,押金不予退还。
6.2 乙方擅自转租、抵押车辆或用于非法营运的,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车辆,乙方需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。
6.3 租赁期满乙方未按期还车的,按日租金的_%支付逾期违约金,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车辆。
6.4 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,乙方应承担维修费或赔偿车辆实际损失(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、评估费、停运损失等)。
第七条 车辆归还
7.1 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当日,将车辆及钥匙、证件、充电设备等附属物品完好归还甲方,并配合甲方验收。
7.2 归还时车辆电量应不低于__%,车辆应清洁,无新增损伤(正常磨损除外),否则乙方需支付清洁费或维修费。
7.3 乙方处理完租赁期间所有违章记录后,甲方方可退还押金。
第八条 争议解决
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九条 其他约定
9.1 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9.2 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(签字/盖章): 乙方(签字/盖章):
联系电话: 联系电话:
签订日期:_年月日 签订日期:年月_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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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9-19 16:38:58